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北京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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