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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顺**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蒙**、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15日签订财产租赁协议。原告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x村原供销社,占地8亩的经营场所出租给被告使用,其中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租赁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32年10月1日止。双方约定月租金15000元,年租金180000元。租期前5年年租金不变,后5年递增5%,后10年递增10%。自2013年1月1日起,每年1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当年年租金,如果被告到期未支付,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前两年原、被告双方都按照协议要求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自2015年1月1日起,被告便不再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租金,被告仍然拒绝支付,现逾期已超过5个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的租金1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顺*开达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1年3月1日,案外人北京市顺义区x供销合作社与李**签订《房屋院落租赁合同》,约定:北京市顺义区x供销合作社将所属李**百货门市部房屋(二层)院落出租给李**;出租房屋院落为长期租赁;院落四至:南至原李**乡政府,西至荣各庄村地,北至李**农具部,东至杨木路;在租赁期间李**可以对房屋、围墙进行维修、改造、翻建、转租、转让……。

2012年9月15日,李**与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出租给顺**公司的厂房坐落在(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x村原供销社院),占地为8亩,租赁建筑面积为(1800)平方米,厂房类型为(砖混两层楼、彩钢厂房)结构;租赁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32年10月1日止,租赁期20年;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0.35元,月租金为15000元,年租金为180000元,租期前5年年租金不变,后5年递增5%,后十年递增10%;从2013年1月1日起,每年初的1月份,顺**公司向李**缴纳年租金;顺**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向李**支付滞纳金,即按拖欠天数乘以缴纳租金总额的5%计算……。

李**主张《房屋院落租赁合同》中“x百货门市部房屋(二层)院落”即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x村原供销社院”。关于违约金,李**主张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违约金为每天9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因数额过高,故主张18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院落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顺鹏开**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李**与顺**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顺**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支付房租的滞纳金,实为违约金。李**依据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顺**公司使用,顺**公司应当按时足额向李**支付租金。由于顺**公司拖欠租金,构成违约,故李**要求顺**公司支付2015年度租金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故本院以欠付租金为基数,并考虑欠付天数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顺**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租金十八万元;

二、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违约金二万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一千一百九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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