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苏**)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空港医院门口时被查获。经检测,李*血液酒精含量为91.1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