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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责任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联**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5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55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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