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6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66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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