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兰兰金富茶行、天津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兰兰金富茶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5元,由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兰兰金富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