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胡**与被告胡**、胡**、王**、王**、胡**、胡**、王**继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胡**、胡**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胡**、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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