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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俊峰溪雾茶叶经销处、天津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俊峰溪雾茶叶经销处、天津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以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俊峰溪雾茶叶经销处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杭**茶产业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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