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津茶叶经营部、被告天津**限公司茶叶交易中心、被告天津**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天津**津茶叶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被告**金津茶叶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