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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与被告天**叶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津茶叶经营部、被告天津**限公司茶叶交易中心、被告天津**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天津**津茶叶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被告**金津茶叶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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