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诉被告北京月清峰茶庄、被告北**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月清峰茶庄、被告北**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杭**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