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米协会与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五**米协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1元,由原告**米协会负担1360.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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