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仲字[2014]第3072号裁决一案中,发现被申请人汪东升亦不服该裁决,已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对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仲字[2014]第3072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