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陈**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7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陆**负担213元(已交纳),由吴**、陈**负担35元(于本裁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陈**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吴**、陈**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