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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等与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陈**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7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陆**负担213元(已交纳),由吴**、陈**负担35元(于本裁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陈**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吴**、陈**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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