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等与杨**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杨**要求宣告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杨**、杨*光诉称,被申请人杨**于1989年12月30日从住所离开至今未归,时间刚满25岁。经申请人及父母多方寻找,杨**走失后至今未能找到。申请人及杨**住所地的村民及村民委员会均知晓杨**走失一事。杨**的父母现已去世,申请人特申请至法院,请求宣告杨**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杨**,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农民,出走前住该村。杨**之父杨**、之母唐**共育有三子,即杨洪*、杨**、杨**。杨**、唐**均于2009年去世。1989年12月30日,杨**从家中出走未回,至今未归,其出走时未婚。2012年11月5日,杨**报警称杨**走失。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通**村村委会、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杨**于1989年12月30日走失,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12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杨**于1989年走失后,至杨**、杨**提出宣告死亡申请时已满四年,后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杨**至今下落不明,故依法应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杨**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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