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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农工商合作社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0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07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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