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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许**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许**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物业)诉被告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物业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物业诉称:2013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关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2号:“田老师”消防改造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原被告的合同义务,工程竣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内容。特别约定:工程总价为30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工程款15000元;工程通过验收支付工程款15000元。协商不成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内容,被告验收完毕投入使用,且通过了消防部门的验收。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双方是在2013年8月2日签订一份关于餐厅消防改造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前期款项15000元,工程总价30000元,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被告提供餐厅的消防改造验收合格意见书及消防开业合格文件后才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15000元,至今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交合同中约定的文件,故根据合同约定没有达到支付剩余款项的条件,不同意支付剩余的款项1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系北京**厅业主。2013年8月2日,刘**(甲方)委托餐厅经理与许*物业(乙方)签订《消防改造合同》,约定:工程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2号一层商铺,工程总价30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15000元,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开业检查合格文件支付15000元,本项目改造须在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5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开业检查合格文件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供给甲方等。合同签订后,许*物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刘**支付工程款15000元。2014年1月8日,北京市**防支队针对施工所在楼即通州区云景东路52号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并于2014年1月14日完成云景东路52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上述事实,有《消防改造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许*物业与刘**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在许*物业完成消防验收相关手续后,刘**才有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现许*物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应于完成合同义务后再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许**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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