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鑫恒华(北京)国际农业生态研究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诉被告鑫**(北京)国际农业生态研究院、被告白**、被告底*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八元,由原告曹**负担六百二十九元(已交纳),其余六百二十九元退还给原告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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