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诉被告鑫**(北京)国际农业生态研究院、被告白**、被告底*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八元,由原告曹**负担六百二十九元(已交纳),其余六百二十九元退还给原告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北京华**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将台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工程公司与北京十八里店吕家营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乔*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许**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北京市**团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陈**与北京天**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北京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宏**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