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岐诉被张来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董**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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