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宏**限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宏**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北京宏**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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