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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华安财产**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高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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