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刑诉(2015)2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于2014年10月11日23时许,在本市朝阳**派出所治安接待大厅内,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李*(男,38岁,北京市人)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李*左耳部软组织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四至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