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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张**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张镇机械厂、张**因与被上诉人田**、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4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张镇机械厂、张**于2015年12月14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张镇机械厂、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张镇机械厂、张**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机械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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