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王**、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被告兼被告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告共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王**、次子王**、长女王**、次女王**。原告爱人王**于1993年去世。原告长期由长子照顾,被告王**自2009年起至今未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原告的主要经济来源由长子王**负责,此事,曾找到被告王**协商,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和给付生活费,但被告王**不接电话、不理不问。次子王**得到后院五间,并得到前院1.5间的五分之一(0.5米);王**分得前院西数二间,和西三角空地10米×10米,前院1.5间的五分之一(0.5米);王**、王**均已出嫁,各得到1.5间的五分之一(0.5米)。现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王**以每月500元标准给付2009年1月至2014年8月生活费3万元;2.自2014年9月1日以后,原告仍居住在现居住地,由二子轮流照顾,保证白天、晚上均有人,每隔两个月1日换班,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由谁照顾由谁承担;3.王**每月给原告买300元的衣服和吃的(后变更为要求每月给付300元生活费);4.王**有精神疾病,故不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3辩称:自2010年至今,被告王*3已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并支付了医疗费用,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4730号民事判决书为证。原告称王*2照顾较多与事实不符。王*2在首钢上班,王*3在村里,谁照顾的多,村里的人都知道。王*3之子王*已经代王*3尽到了赡养义务。原告的房产,王*3不要。应由四名子女共同分担义务,从现在开始,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王**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王**、次子王**、长女王**、次女王**。

原告每月领取老年人福利保证金约500元,其名下有2亩确权土地,每年土地收益约800元。此外,原告已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顺民初字第8018号李*诉王**、王**赡养纠纷一案庭审中,李*认可,王**之子在近2年内曾对其进行照顾、做饭、收拾屋子等。

原告提交了落款日期为1987年7月22日的《分家单》,上载内容为:“立分家人王**因年老不能处理家业,现愿将儿子分开另过,长子王**受分前房两间、后房西边空地块及树木,分得墙柜、柜橱各一个;次子王福利(力)受分后房五间及树木相连,墙柜、柜橱各一个。二子共同负责二老养老送终,每月每人付二老生活费壹拾伍元,以后不能劳动再说,有病开支均由二子负责,东屋归老家居住。妹妹福*结婚时,两个哥哥各付壹佰元。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四被告对此均表示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提交了医疗单据及上载名称为陈**的收据,以证明其曾给原告支付医疗费。原告及其余三名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王**另提交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CT诊断报告单复印件,证明王**身体不好,原告应由四个子女共同赡养。原告表示,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即便以上证据是真的,也不丧失其对原告的赡养能力。

本案第一次庭审中,王**提供了南聂庄村委会《证明》原件,王**《残疾人证》复印件,以证明王**在家务农、享受国家低保政策。《证明》内容为:“王**、康*群系南聂庄村村民,现本人生育一子一女,全家四口人,王**、康*群、女儿康**均有残疾证,属于低收入家庭。”原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王**不认可《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残疾人证》的真实性。

本案第二次庭审中,王**提供了王**、康**、康**的《残疾人证》及王**、康**《病历手册》,王**认可《残疾人证》、《病历手册》的真实性。针对本院询问“是否继续要求王**承担对刘**的赡养义务”的问题,王**表示,因王**分得前院一间半房的五分之一份额,故要求王**继续承担李*的赡养义务。本院继续询问“是否坚决要求王**承担对李*的赡养义务”,王**又表示,要求王**承担责任,因王**的房产份额送给王**了,故王**应承担王**应尽的赡养义务,最终表示不再要求王**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原告在审理中撤回对王**的起诉。

另查,本院(2010)顺民初字第4730号原告李**被告王**、王**、王**、王**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称:李*与丈夫王**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子王**、次子王**、长女王**、次女王**。1987年7月22日,经中间人说和,王**、李*给王**、王**分家,前院5间正房中的西数2间归王**所有,后院5间正房归王**所有,王**于1993年去世,前院东数一间半属于王**所留遗产一直未分割,故起诉要求:1.依法分割位于大孙各庄镇小坝洼庄中心街66号院内北房东数一间半,由李*、王**、王**、王**、王**各自继承五分之一;2.案件受理费由王**、王**、王**、王**负担。

在(2010)顺民初字第4730号一案审理中,被告王*3辩称,李**述不属实,涉诉北房中东数3间是归王**所有,不应属于李*和王**共用,也不属于王**的遗产,故此不同意李*的诉讼请求。

在(2010)顺民初字第4730号一案审理中,被告王**、王**、王**辩称,李**述事实属实,同意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针对(2010)顺民初字第4730号一案涉及的纠纷,本院认为,李*主张涉诉前院北房东数一间半是王**遗产,王**、王**、王**均予以认可,王**予以否认,王**抗辩称涉诉前院北房东数3间均是王**的财产,王**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根据庭审查明事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分家单相互印证所形成的证据链,本院可认定涉诉的前院5间北房中东数第一、二、三间是李*、王**夫妻所建,应属李*、王**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去世后,此三间北房中的一间半应属王**的遗产,对王**所持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李*、王**、王**、王**、王**均是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故对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小坝洼庄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王**名下的前院五间北房中东数一间半由原告李*、被告王**、被告王**、被告王**、被告王**共用,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该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分家单,派出所证明信,南**委会证明,残疾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医疗单据,(2010)顺民初字第4730号民事卷宗,(2014)顺民初字第8018号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应当指出,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谚有云,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由此可见,法律的要求仅仅是道德的最低要求,而非社会规范的唯一要求。作为子女,不应局限于履行法律所要求的义务,应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分家行为是父母基于道德而对子女进行的赠与,子女应有所感恩,而对父母进行更好的赡养。法律虽无法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子女,但不反对,同时也鼓励子女以更高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让年迈的母亲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以每月500元标准给付2009年1月至2014年8月生活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李*在(2014)顺民初字第8018号一案审理过程中认可,王**之子在近2年内曾对其进行照顾、做饭、收拾屋子等,可视为代为履行赡养义务,故本院难以支持该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要求自2014年9月1日以后,原告仍居住在现居住地,由二子轮流照顾,保证白天、晚上均有人,每隔两个月1日换班,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由谁照顾由谁承担的请求,因《分家单》中约定“二子共同负责二老养老送终”,故其要求二子轮流照顾并无不当,生活费亦由照顾者进行负担。对于医疗费,因分家单中对此并无约定,且原告已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故未报销的部分应由其子女共同承担。

对于原告要求王**每月给付原告300元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王**对此表示同意,故本院予以照准。

同时因原告不要求王**承担赡养义务,王**、康**夫妇及女儿康**均属于残疾,无赡养能力,且审理中,原告撤回对王**的起诉,故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始,原告李*由被告王**、王**轮流照顾,每二个月一班,均于起始月的一日起计算,原告李*的生活费由负责照顾者负担;

自本判决生效之月始,原告李*的医疗费,经报销后,未报销的部分凭票据由被告王**、王**、王**各负担三分之一,均于报销后五日内给付;

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始,被告王**每月给付原告李*生活费三百元;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二元(已交纳),由被告王**、王**、王**各负担十一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始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