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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刘**、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冯**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没有尊重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失公正,并且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截止2006年12月29日,申请人将42万元购房款支付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份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申请人居住使用,并且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支付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至今。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双方已就涉案房屋的买卖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审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的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冯**与刘**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的主要要素条款存在较大争议,因而导致了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无法继续履行。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冯**对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可另行主张权利。冯**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冯**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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