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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农村**司卢沟桥支行与北京**限公司、华夏**限公司、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变更异议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丰民初字第034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农村**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卢沟桥支行)申请执行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恒能源公司)、华夏**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担保公司)、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雷**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雷石投资中心)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雷石投资中心称,农商**支行与筑**公司、华夏担保公司、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的(2010)丰民初字第0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29日,农商**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分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农商**支行对筑**公司、华夏担保公司、董**的债权转让给信**分公司,借款合同编号为:2008卢沟桥企借00036号,并于2011年2月1日在《金融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1年7月29日,信**分公司与中国信达资**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分公司)签订《资产划转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分公司,并于2011年8月24日在《金融时报》刊登资产划转公告。2015年1月15日,信**分公司与雷石投资中心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雷石投资中心,双方于2015年1月15日在《金融时报》刊登债权及其相关权益催收暨转让联合公告。至此,该笔债权已经合法程序予以转让,目前该借款纠纷的债权人为雷石投资中心。因此申请法院将该案申请执行人由农商**支行变更为雷石投资中心。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变更人雷石投资中心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农商**支行与信**分公司签订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2.信**分公司与信**分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资产划转公告;3.信**分公司与雷石投资中心签订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及其相关权益催收暨转让联合公告。

农商**支行、信**分公司、信**分公司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实均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农商**支行与筑**公司、华夏担保公司、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2010)丰民初字第0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农**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借款本金495万元;二、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农**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截至2010年6月20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325925.69元;三、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农**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罚息(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按中**银行最新颁布的贷款逾期利率及合同约定执行);四、华夏**限公司、董**对北京**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华夏**限公司、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限公司、华夏**限公司、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2012年6月7日,农商**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2)丰执字第06579号。

另查,2010年12月29日,农商**支行与信**分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为:农商卢**支行第11号;协议约定农商**支行将其对债务人筑恒能源公司共计1笔债权转让给信**分公司,借款合同编号为2008卢沟桥企借00036号,担保合同编号为2008卢沟桥企保00036-1、2008卢沟桥企保00036-2号,借款本金数额为495万元。2011年2月1日,农商**支行与信**分公司在《金融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上述债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2011年7月29日,信**分公司与信**分公司签订《资产划转协议》,协议编号为:6-1-4-005;协议约定信**分公司将其对债务人筑恒能源公司的上述债权划转给信**分公司。2011年8月24日,信**分公司与信**分公司在《金融时报》上刊登《资产划转公告》,对上述债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2015年1月15日,信**分公司与雷石投资中心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为:信津-B-2014-075-114;协议约定信**分公司将其对债务人筑恒能源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雷石投资中心。2015年1月15日,信**分公司与雷石投资中心在《金融时报》上刊登《债权及其相关权益催收暨转让联合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告。

再查,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及公告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担保合同编号及借款本金数额均与(2010)丰民初字第03443号判决书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担保合同编号及借款本金数额相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执行卷宗、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商**支行与信**分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信**分公司与信**分公司签订《资产划转协议》,及信**分公司与雷石投资中心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均已通过《金融时报》予以公告,应当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申请变更人雷石投资中心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0)丰民初字第034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人变更为北京雷**理中心(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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