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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冉**限公司与北京沈**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沈**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尚然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魏**、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华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万五千二百二十元,由华冉**限公司、北京市尚然市政公用工**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万二千六百一十元,由华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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