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雷**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市**合金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雷**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盛世兴旺高温合金厂、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民委员会、被告北**流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雷**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雷**理中心(有限合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雷**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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