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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8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业委会申请再审称:物业公司自2007年入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五个管理年度,物业公司共收取供暖费970余万元,但仅花费400余万元,尚有560余万元结余款项。一、二审法院认定供暖供热实行包干制系错误理解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业委会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业委会主体资格不合法,且双方合同约定我公司对小区经营管理采取包干制,自负盈亏,无需向业委会支付任何费用,业委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两份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均明确规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包干制,第二份合同更是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费用亏盈由企业自行承担。根据该合同约定,业委会对相关条款理解有误,一、二审法院认定物业服务费包干事项包括供暖费、热水费并无不妥。

综上,北京市**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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