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荣**公司与博**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7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荣**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荣**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不予执行申请人荣**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予执行申请人北京荣**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2015)京仲裁字第0797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不予执行申请人北京荣**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