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王**、王**与李**、富德财产**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秦**、王**、王**与被告李**、富德财产**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富德**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查,本案事故地点为北京市平谷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被告,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享有管辖权。被告富德财**分公司认为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本院作为事故发生地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富德财**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富德财产**北京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