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限公司与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限公司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金*、人民陪审员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原告对外招商加盟原告的分社、门市部、旅游顾问。2012年,被告为原告招徕李*加盟原告的旅游顾问。2012年12月7日,原告与李*签订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顾问合同协议书(北京地区),约定李*交纳1万元履约保证金,双方合作终止时,原告承诺退还保证金。后李*交纳了2万元保证金,由被告收取。2014年9月,李*与原告终止合作,并通过起诉要求原告退还了1万元保证金。因被告收取保证金后,一直未交给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的工作人员。2012年12月6日,原告给案外人李*出具交款通知单,其上写明:旅游顾问保证金2万元,缴款人李*,收款人赵*。

次日,原告与李*签订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顾问合同协议书(北京地区)及附件,约定协议终止时,按照解约规定和结算流程乙方没有违法违规、严重违约或重大侵权行为,双方合作终止90日后,原告应退还保证金。

2014年9月,原告与李*终止合作。后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告退还保证金2万元。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5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退还李*履约保证金2万元。2015年3月25日,原告向李*支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收取李*交纳的2万元履约保证金后,一直未交予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东民初字第15573号民事判决书、交款通知书、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以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作为员工的工作人员,在代原告收取李*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后,应当交予原告。现被告始终未将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交予原告,且原告已经向李*退还了履约保证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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