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米**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与被告上海管易云计**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科**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科**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九百六十三元,退还原告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苏**与北京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先**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北京鲁**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艾**科技(北**限公司与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先**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华普**限公司与北京金施**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解X1等与张x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柯**与北京建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