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华普曼**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余**、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华普曼**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华普曼**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华普曼**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华普曼**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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