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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普**限公司与北京金施**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华普曼**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余**、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华普曼**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华普曼**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华普曼**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华普曼**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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