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印**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印**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回对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印巧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印巧玉撤回对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8元,由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