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撤回对张**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撤回对张**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负担40元(已交纳);由张**负担7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