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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撤回对张**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撤回对张**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负担40元(已交纳);由张**负担7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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