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北京锦**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北京锦**有限公司、张*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4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于2015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锦**有限公司、张*给付案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张*无房屋、车辆、银行开户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张*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徐**申请执行的案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尚有111.3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锦**有限公司、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143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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