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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绳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绳**在与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绳**并没有告知李**其卖房的目的是为了立即买房。绳**因无法履行与案外人李**的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损失,李**无法预见,且与李**的违约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该损失是否由李**承担需要进一步审理核实。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北京**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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