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99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光辉与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黄**与于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安阳建**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北京锦**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谢**与安阳建**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孙**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