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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安阳建**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建**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商)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谢**与安**司于2015年12月11日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在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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