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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辉与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光辉因与被上诉人赵**、中国人**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9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光辉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光辉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鉴定费六千元(已由光辉预交),由光辉负担三千元(已交纳);由赵**负担三千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八十一元,由光辉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中国人**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七百八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撤诉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光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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