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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等与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原告詹**与被告王**、被告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原告詹**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万**、原告詹*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原告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二十五元,由原告万**、原告詹**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八百元退还原告万**、原告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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