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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望渠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望渠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张**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土地测量费9500元,由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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