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限公司诉被告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爱**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余**、切迟**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望渠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共发达建筑器材**公司与北京住**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债权执行裁定书
北京京**租赁站与蔡**债权执行裁定书
北京房建**第三分公司与北京京**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住**任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行宫**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京**租赁站与北京房**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