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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亦开兴强水电设备安装有**(以下简称亦开兴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拆迁地块系我个人承租,我承租后建房对外出租,停产经营损失是针对房屋对外出租因拆迁导致的经营损失,并不是亦开兴**司的经营损失。我提交亦开兴**司的营业执照只是证明房屋对外出租,我与亦开兴**司不存在法律关系,如其未取得拆迁补偿,其应向拆迁人主张权利,不应起诉我。亦开兴**司就拆迁停产停业损失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其未主张自己的权利,应视为放弃。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但并无证据证明我取得了亦开兴**司的利益。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判决结果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亦开兴**司经营所在地位于拆迁范围内,宋**在办理拆迁补偿时,提交了亦开兴**司的营业执照。根据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宋**因提交亦开兴**司的营业执照而领取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及搬迁补助费应当归亦开兴**司所有,宋**领取上述费用构成不当得利。现亦开兴**司起诉要求宋**返还停产停业补助费、搬家费的请求,理由正当。一、二审结合本案的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宋**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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