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亚**(天津)**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8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亚**(天津)**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亚**(天津)**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亚**(天津)**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上诉人亚**(天津)**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