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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亚**(天津)**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亚**(天津)**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8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亚**(天津)**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亚**(天津)**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亚**(天津)**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上诉人亚**(天津)**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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