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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7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担任审判长,法官巴**、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傅*未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9月2日,傅*未与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担任飞行工作。2014年1月27日,在公证处公证下,傅*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向国**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国**公司已签收辞职申请,但未办理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傅*未于2014年2月12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委),2014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傅*未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1.傅*未与国**公司自2014年2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国**公司为傅*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2.傅*未无需支付国**公司违约金140万元;3.国**公司按照每月23600元的标准支付傅*未从2014年3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所有手续办结之日止因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

一审被告辩称

国**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傅**所有的诉讼请求。傅**至今未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不应解除。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傅**因单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在该笔费用支付完毕后方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体检档案、技术档案转移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傅**主张其无需支付国**公司违约金140万元,公司认为该违约金不仅应该支付,并且数额过低,公司已经提起诉讼,且傅**应支付公司赔偿金。关于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就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发生争议,并且公司至今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傅**旷工的情况下仍为其发放了待遇,因此个人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傅**的诉讼请求。

国**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2009年9月2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9年9月2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后傅**由公司出资予以培训,进入航**学院学习,毕业后,傅**至公司处从事飞行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在乙方赔偿完毕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认为,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前述法律规定,傅**在未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傅**未支付任何违约金、赔偿金前,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飞行员的培养规律,飞行员一般要先在航校进行本科学习,到航空公司后先要接受2个月以上岗前训练和改装,合格后再进行至少半年以上的第二副驾驶训练,之后进行第二副驾驶考核,随后,还有第一副驾驶、正驾驶培训和考核等多重关卡,然后才能考机长。实际培养一名飞行员,周期大都在10年以上。此外,飞行员每年还要参加特殊情况、特殊天气等方面的训练,每年复训以及气象、地理、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如飞行员改飞其他机型的,还要进行改装培训。这一长期的系统培训过程决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高的惊人。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飞行学员,航空公司需要投入的基本费用在70万元以上,而要把一名普通飞行学员培养成机长,则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

正是基于以上的飞行员养成规律,在调研和研究后,经**务院同意,中国**总局会同**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5月25日,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该意见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最**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认真抓好涉及飞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做好涉及此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以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以维护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及航空安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以上法律和政策可以看出,飞行员的培训费用发生是必然的,飞行员离开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损失也是必然发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四十九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等关于违约金、赔偿金的法律规定,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

现因傅**违约提出仲裁和起诉,故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傅**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并判令傅**在支付完毕违约金和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无需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傅**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公司无需为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万元;4.傅**向公司支付赔偿金210万元;5.傅**向公司返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记证。

被上诉人辩称

傅**针对国**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国**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国**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国**公司的第三项及第四项诉讼请求,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国**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没有相关的票据及相关凭证。关于国**公司的第五项诉讼请求,傅**所有的证件和档案都已经交至公司。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2日,傅*未与国**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傅*未同意按国**公司工作需要从事飞行岗位工作。2014年1月27日,傅*未向国**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向国**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国**公司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及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国**公司于当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4年2月12日,傅*未申诉至仲裁委,要求裁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由国**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安保评价、空勤登机证回收证明等证明文件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和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转移手续,要求裁决国**公司支付其每月2.5万元经济损失至移交上述手续之日止。国**公司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傅*未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要求傅*未支付违约金210万元、赔偿金210万元以及返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仲裁委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京顺劳仲字(2014)第1374、1488号裁决书,裁决国**公司与傅*未自2014年2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国**公司为傅*未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裁决傅*未支付国**公司违约金140万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申请请求。傅*未及国**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该院。

一审审理中,国**公司放弃了请求判令傅**向其公司返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记证的诉讼请求。

国**公司要求判令傅**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表示若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将傅**由飞行学员培养成飞行员支出了高额培训费,傅**离职给其造成损失,故要求傅**向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各210万元。国**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飞行记录簿。傅**认可其大学毕业后到国**公司工作,国**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对飞行记录簿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一审庭审中,傅**与国**公司均认可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在国**公司担任副驾驶一职,实际执行飞行任务到2014年1月25日。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傅**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给国**公司,其此项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予解除。结合国**公司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该院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国**公司要求判令傅**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国**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及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及时为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故该院对傅**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对国**公司要求判令其公司无需向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无需为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国**公司基于为傅**支出了高额培训费及因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必然给其公司造成损失向傅**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各210万元,并提交《驾驶员飞行记录簿》加以证实。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傅**经国**公司出资进入航空学校学习并在国**公司工作多年,在此过程中国**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故傅**提出与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国**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由于国**公司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据,该院对国**公司所述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为切实维护航空安全,结合本案事实以及傅**的实际工作经历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该院酌情判决傅**支付国**公司培训费140万元。至于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其请求存在重复计算情形,且该院已判令傅**向国**公司支付培训费,故该院对国**公司主张的赔偿金不再重复支持。

关于傅**要求国**公司支付从解除之日起至相关手续移交之日止,因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傅**于2014年1月25日之后不再执行飞行任务,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现傅**与国**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系本院裁判认定的结果,此种情况下,傅**要求国**公司赔偿其损失的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国**公司放弃了请求傅**返还其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的诉讼请求,该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傅**与中国国**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2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中国国**限公司为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二、傅**支付中国国**限公司培训费14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三、驳回傅**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中国国**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傅*未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傅*未与国**公司自2014年2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国**公司为傅*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2.傅*未无需支付国**公司违约金140万元;3.国**公司按照每月23600元的标准支付傅*未从2014年3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所有手续办结之日止因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4.诉讼费用由国**公司承担。

国**公司针对傅**的上诉理由答辩并上诉称:傅**由国**公司出资予以培训,傅**至国**公司处从事飞行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傅**要求解除本合同……在傅**赔偿完毕给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实际培养一名飞行员,周期大都在10年以上。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飞行学员,航空公司需要投入的基本费用在70万元以上,而要把一名普通飞行学员培养成机长,则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根据中国**总局会同**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理委员会、国务**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飞行员离开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损失也是必然发生的。一审法院判决傅**仅支付140万元培训费不足以补偿国**公司的损失。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2.改判傅**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改判国**公司无需为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需为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4.改判傅**向国**公司支付违约金210万元;5.改判傅**向国**公司支付赔偿金210万元;6.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傅**负担。

傅晓未针对国**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国**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劳动合同书》、公证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件详情单、回执函、仲裁裁决书、《飞行记录簿》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国**公司要求傅**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结合民航总局相关规定,国**公司应当及时为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故一审法院就傅**该项诉讼请求的认定正确。关于是否支付培训费和赔偿金一节,综合考虑飞行员具有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国**公司确付出了较大培养成本,一审法院对傅**应当支付国**公司相应培训费的认定并无不妥,对酌定数额,本院亦不持异议。现国**公司未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因傅**解除合同造成实际损失,且国**公司在计算培训费和赔偿金时有重叠、重复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傅**无需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妥。傅**要求国**公司支付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傅**负担10元(已交纳),由中国国**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傅**负担10元(已交纳),由中国国**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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