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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限公司与闫云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国**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云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4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担任审判长,法官陈**、法官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国**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杨*,被上诉人闫云洲之委托代理人夏京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闫云洲在一审法院诉称:其与国**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飞行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其于2014年4月14日向国**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时要求国**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及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现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作已满三十日,但是国**公司没有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未办理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综上,请求判令:1.确认闫云洲与国**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011年7月20日至2014年5月14日);2.国**公司为闫云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办理闫云洲的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将闫云洲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移交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在一审庭审中,闫云洲将该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国**公司为闫云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办理闫云洲的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将其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移交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一审被告辩称

国**公司在一审法院针对闫云洲的起诉辩称:国**公司不同意闫云洲的诉讼请求,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实际解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只有在闫云洲支付完毕违约金和赔偿金后,才能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闫云洲尚未支付相关费用,因此不符合解除条件。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因此国**公司无需为闫云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安保评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闫云洲要求相关技术档案的转移,根据民航局的相关规定,技术档案原件应由航空公司在飞行员辞职后24个月内保留在运营基地以备民航局的检查使用,因此该技术档案属于航空公司的档案,不属于飞行员的个人档案,闫云洲要求转移技术档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法院驳回闫云洲的诉讼请求。

国**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2006年9月至2011年6月,闫**由其公司出资予以培训,进入航**学院学习。毕业后,闫**至其公司处从事飞行员工作。2011年7月20日,闫**与其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7月20日起至法定或者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该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乙方(闫**)要求解除本合同……在乙方赔偿完毕给甲方(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

国**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闫云洲在未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闫云洲未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前,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国**公司认为根据飞行员的培养规律,飞行员一般要先在航校进行本科学习,到航空公司后先要接受2个月以上岗前训练和改装,合格后再进行至少半年以上的第二副驾驶训练,之后进行第二副驾驶考核,随后,还有第一副驾驶、正驾驶培训和考核等多重关卡,然后才能考机长。实际培养一名飞行员,周期大都在10年以上。此外,飞行员每年还要参加特殊情况、特殊天气等方面的训练,每年复训以及气象、地理、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如飞行员改飞其他机型的,还要进行改装培训。这一长期的系统培训过程决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高的惊人。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飞行学员,航空公司需要投入的基本费用在70万元以上,而要把一名普通飞行学员培养成机长,则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

正是基于以上的飞行员养成规律,在调研和研究后,经**务院同意,中国**总局会同**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该意见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最**法院也下发通知,要求参照上述意见处理涉及飞行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从以上法律和政策可以看出,飞行员的培训费用发生是必然的,飞行员离开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损失也是必然发生的。现因闫云洲违约提出仲裁和诉讼,故国**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闫云洲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决国**公司无需向闫云洲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判决闫云洲返还国**公司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4.判决闫云洲向国**公司支付违约金210万元、赔偿金210万元;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闫云洲负担。

闫云洲在一审法院针对国**公司的起诉辩称:国**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一,违约金、赔偿金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无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需先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因此闫云洲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已经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劳动合同应依法解除。第二,关于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是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主张的权利,国**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拒不办理上述手续是违法的。健康体检档案和飞行技术档案及入职的各项档案材料,国**公司认为该档案是用人单位所有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档案是国家备案制度,不属于个人和单位所有。在其他行业,劳动者辞职或者再就业,中间出现空挡,档案放在人才市场。根据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同五部委制定并由最高法转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企业飞行员的辞职和入职之间的空挡,要求将档案在飞行员辞职行为发生时存在原单位保管六个月,然后交地区民航局暂管,与普通的将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作法是一致的,因此航空公司拒不转移档案违反了法律并侵犯了劳动者再就业的权利。飞行员的人事档案、健康档案及技术档案同属于劳动者的再就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第四,关于210万的赔偿及违约金,国**公司的主张无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对员工加以培训,如果签订了培训协议,应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单位支付尚未履行服务期的违约金,且数额不超过培训费。闫云洲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依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对方并书面告知,如公司有飞行需要,闫云洲可以继续为公司工作一到三个月,而公司并未安排闫云洲飞行,且国**公司与闫云洲并未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因此国**公司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主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最后请求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国**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闫云洲2011年7月20日入职国**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闫云洲担任飞行员工作。2014年4月11日,闫云洲向国**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向国**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国**公司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及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该邮件于2014年4月14日签收。闫云洲申诉至仲裁委,要求裁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14日解除并由国**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安保评价,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以及办理相关健康档案和体检档案暂存保管手续。国**公司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闫云洲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要求闫云洲支付违约金210万元、赔偿金210万元以及返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北京市顺**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京顺劳仲字(2014)第2783、3007号裁决书,裁决国**公司与闫云洲自2014年5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国**公司为闫云洲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裁决闫云洲支付国**公司违约金1096700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申请请求。闫云洲及国**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一审法院。

国**公司要求判令闫云洲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闫云洲返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并表示若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将闫云洲由飞行学员培养成飞行员支出了高额培训费,闫云洲离职给其造成损失,故要求闫云洲向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各210万元。国**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飞行记录簿、训练费用明细。闫云洲认可其在航空学校学习由国**公司出资,对飞行记录簿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训练费用明细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国**公司没有提供相关培训凭证。

庭审中,闫云洲与国**公司均认可闫云洲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在国**公司的技术级别为副驾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就本案而言,闫云洲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给国**公司,其此项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予解除。闫云洲于2014年4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国**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国**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收到,结合上述情况,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14日解除。国**公司要求判令闫云洲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国**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及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及时为闫云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故法院对闫云洲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对国**公司要求判令其公司无需为闫云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闫云洲要求国**公司为其出具安保评价,由于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国**公司基于为闫云洲支出了高额培训费及因闫云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必然给其公司造成损失向闫云洲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各210万元,并提交飞行记录簿加以证实。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闫云洲经国**公司出资进入航空学校学习并在国**公司工作多年,在此过程中国**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故闫云洲提出与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当支付国**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由于国**公司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据,法院对国**公司所述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为切实维护航空安全,结合本案事实以及闫云洲的实际工作经历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法院酌情判决闫云洲支付国**公司培训费1096700元。至于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其请求存在重复计算情形,且法院已判令闫云洲向国**公司支付培训费,故法院对国**公司的该部分请求不再重复支持。

关于国**公司主张的闫云洲返还其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因国**公司应为闫云洲办理相关手续的转移,故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闫云洲与中国国**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解除;二、中国国**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闫云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中国国**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闫云洲的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和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移交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四、闫云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国**限公司培训费一百零九万六千七百元;五、驳回闫云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中国国**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国**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闫云洲由国**公司出资予以培训,闫云洲至国**公司处从事飞行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闫云洲要求解除本合同……在闫云洲赔偿完毕给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航空公司实际培养一名飞行员,周期大都在10年以上。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飞行学员,航空公司需要投入的基本费用在70万元以上,而要把一名普通飞行学员培养成机长,则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中国**总局会同**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理委员会、国务**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该意见规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飞行员离开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损失也是必然发生的。一审法院判决闫云洲仅支付109万元培训费不足以补偿国**公司的损失。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国**公司无需为闫云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需为闫云洲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改判国**公司无需将闫云洲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移交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4.改判闫云洲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5.改判闫云洲向国**公司支付违约金210万元、赔偿金210万元;6.改判闫云洲返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7.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闫云洲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闫云洲针对国**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不同意国**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证书、查询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国**公司要求闫云洲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结合民航总局相关规定,国**公司应当及时为闫云洲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故一审法院就闫云洲该项诉讼请求的处理正确。关于是否支付培训费和赔偿金一节,综合考虑飞行员具有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国**公司的确付出了较大培养成本,一审法院对闫云洲应当支付国**公司相应培训费的认定并无不妥,对酌定数额,本院亦不持异议,国**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培训费和赔偿金各210万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就国**公司主张的闫云洲返还其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的上诉请求,因国**公司应为闫云洲办理相关手续的转移,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亦予维持,上诉人所持不应转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闫云洲负担10元;由中国国**限公司负担10元(均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国**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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