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5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担任审判长,法官石*、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之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国**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李**在一审中起诉称:1995年7月,我入职国**公司担任飞行员工作,与国**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1月6日,我以快递形式向国**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1月9日由国**公司签收。经过仲裁,仲裁裁决书第4页载明:李**向国**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应视为李**已经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责任。现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国**公司收到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30日后,双方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裁决书确认了我与国**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所以国**公司应该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相应证照移交手续。

国**公司未能出示为我提供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的证据,所以裁决书认定由我支付国**公司违约金无据可依。

一审法院查明

综上,北京市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错误,故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国**公司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国**公司为我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转移手续;3.国**公司为我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飞行员驾驶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移交手续(庭审中,李**将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国**公司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4.不支付国**公司违约金210万元;5.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国**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我公司不同意李**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从民航学校学习直到其提起仲裁之日,所有的培训费用均由我公司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我公司相关的培训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现李**违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劳动争议诉讼,不符合办理劳动解除的有关条件,因此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根据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即便劳动关系解除,相关技术档案原件应由航空公司保留24个月,因此此项诉讼请求亦无法律依据。李**主张无需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经提出诉讼请求,该违约金的数额尚不够支付我公司所有损失,因此我公司认为其不仅应支付违约金210万,还应支付赔偿金210万。

国**公司同时在一审中起诉称:1992年9月至1995年7月,李**由我公司出资予以培训,进入航**学院学习。毕业后,李**至我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1996年10月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的合同。合同期从1996年10月8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时止。”该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二)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处理结案的。”

2014年6月19日,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认为,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裁决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前述法律规定,李**在未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李**未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前,我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飞行员的培养纪律,飞行员一般要先在航校进行本科学习,到航空公司后先要接受2个月以上岗前训练和改装,合格后再进行至少半年以上的第二副驾驶训练,之后进行第二驾驶考核。随后,还有第一副驾驶、正驾驶培训和考核等多重关卡,然后才能考机长。实际培养一名飞行员,周期大都在十年以上。此外,飞行员每年还要参加特殊情况、特殊天气等方面的训练,每年复训以及气象、地理、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如飞行员改飞其他机型的,还需要进行改装培训。这一长期的系统培训过程决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高得惊人。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飞行员,航空公司需要投入的基本费用在70万元以上;而要把一个普通飞行学员培养成机长,则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

正是基于以上的飞行员养成纪律,在调研和研究后,经**务院同意,中国**总局会同**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5月25日,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该意见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最**法院转发了中国**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从以上法律和政策可以看出,飞行员的培训费用发生是必然的,飞行员离开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损失也是必然发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四十九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等关于违约金、赔偿金的法律规定,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

现因李**违约提出仲裁和起诉,故请求一审法院判决:1.李**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李**返还我公司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3.李**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万元,赔偿金210万元(合计420万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李**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李**在一审中针对国**公司的起诉答辩称:不同意国**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2014年1月7日我方通过邮寄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国**公司于1月9日签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第二,国**公司没有提交直接支付培训费的相关凭证,五部委的文件是行政性指导文件,不适用本案。在国**公司没有直接支付凭证的情况下,对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第25条的规定,违约金及赔偿金属于重复计算,国**公司不应同时主张。第三,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和空勤人员体检档案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国**公司应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1995年7月入职国**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担任飞行员工作。李**称委托代理律师张*于2014年1月7日向国**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国**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相应证照移交手续。李**为证实其主张提交EMS详情单、授权委托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查询函和回执。EMS详情单上记载收件地址为国**公司注册地址,查询函显示该邮件于2014年1月9日签收。国**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称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认可收件地址为其单位注册地址。李**申诉至仲裁委,要求裁决国**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飞行员驾驶执照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移交手续。国**公司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李**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要求李**支付违约金210万元、赔偿金210万元以及返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北京市顺**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京顺劳仲字(2014)第3271、3432号裁决书,裁决李**支付国**公司违约金210万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申请请求。李**及国**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该院。

国**公司要求判令李**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李**返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并表示若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将李**由飞行学员培养成飞行员支出了高额培训费,李**离职给其造成损失,故要求李**向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各210万元。国**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飞行记录簿、《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李**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

一审庭审中,李**与国**公司均认可李**由国**公司出资进入航**学院学习,李**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在国**公司的技术级别为机长。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李**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给国**公司,其此项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李**于2014年1月7日以邮寄形式向国**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邮件于2014年1月9日签收,结合上述情况,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9日解除。国**公司要求判令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国**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及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及时为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故该院对李**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国**公司基于为李**支出了高额培训费及因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必然给其公司造成损失,向李**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各210万元,并提交飞行记录簿加以证实。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李**经国**公司出资进入航空学校学习并在国**公司工作多年,在此过程中国**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故李**提出与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当支付国**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由于国**公司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据,该院对国**公司所述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为切实维护航空安全,结合本案事实以及李**的实际工作经历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该院酌情判决李**支付国**公司培训费210万元。至于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其请求存在重复计算情形,且该院已判令李**向国**公司支付培训费,故该院对国**公司的该部分请求不再重复支持。

关于国**公司主张的李**返还其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因国**公司应为李**办理相关手续的转移,故该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国**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5日内为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和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的转移手续;二、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中国国**限公司培训费210万元;三、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中国国**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李**无需支付国**公司违约金210万元,诉讼费用由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李**用20年的工作偿还了国**公司的培训费用,判决李**支付培训费显失公平;二、国**公司从未单独对李**进行过培训,由李**一人承担全部培训费用变相扩大了李**的义务;三、国**公司未提交任何培训费用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国**公司针对李**的上诉理由答辩并上诉称:李**由国**公司出资予以培训,李**至国**公司处从事飞行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李**要求解除本合同……在李**赔偿完毕给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实际培养一名飞行员,周期大都在10年以上。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飞行学员,航空公司需要投入的基本费用在70万元以上,而要把一名普通飞行学员培养成机长,则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根据中国**总局会同**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理委员会、国务**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飞行员离开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损失也是必然发生的。一审法院判决李**仅支付210万元培训费不足以补偿国**公司的损失。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国**公司无需为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需为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3.改判李**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4.改判李**向国**公司支付违约金210万元、赔偿金210万元;5.改判李**向国**公司返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6.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李**负担。

李**针对国**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国**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件详情单、查询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国**公司要求李**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结合民航总局相关规定,国**公司应当及时为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故一审法院就李**该项诉讼请求的认定正确。关于是否支付培训费和赔偿金一节,综合考虑飞行员具有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国**公司的确付出了较大培养成本,一审法院对李**应当支付国**公司相应培训费的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妥;国**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李**解除合同造成实际损失,且国**公司计算培训费和赔偿金有重复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李**无需支付赔偿金亦无不妥。国**公司要求李**返还其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李**负担10元(已交纳),由中国国**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李**负担10元(已交纳),由中国国**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