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行**华大厦支行与杨**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信银行**华大厦支行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5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华大厦支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给付人民币156922.1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1的汽车一辆。2016年2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2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5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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