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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系中国人民**部陆航研究所军人,我与王*于2012年9月2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4年6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常有争吵发生,导致许多事情不能正常沟通,无法正常生活,双方未能建立夫妻感情。2015年7月30日,我与王*双方经充分考虑并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内容如下:1、我办好单位证明后,双方一并至北京市通州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我与王*所生之女,由王*抚养;3、我向王*支付女儿抚养费,小学前每月3000元;4、我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探视提前与王*协商确定探视时间;5、女儿如遇重大事情,如大病、出国等,王*应及时通知我。我与王*双方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亦无和好可能,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确认!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我与王*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我与王*所生之女张**由王*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王*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1、起诉书中陈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与事实不符。2010年年初,我与张**经人介绍就己相识,后经过两年多的爱情长跑,在充分了解对方性格、工作、乃至家庭后,才于2012年9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显然,我与张**的结婚系双方经过深思熟虑后,才最终决定结婚的,我与张**有稳固的爱情基础。2、我与张**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且家庭幸福,2014年6月20日,双方又有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女儿张**的诞生。此时,整个家庭沉浸在喜悦之中。显然,我与张**婚后感情也非常好。3、对于我与张**有了孩子后,因琐事偶尔发生的争吵,显然在情理之中,毕竟,夫妻间偶尔的争吵是件很正常的事。如仅以作为离婚之借口,未免过于牵强。张**虽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我作为女性。第一次婚姻不想就轻易放弃,毕竟我最好的青春都给了张**。而且现在已经有了孩子,不管张**外面是否有了新人,也希望张**静静的想想,让一岁多的女儿过早的成为单亲家庭是何等的残忍。我希望张**放弃外面的灯红酒绿,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重新回归这个温暖的家庭。我恳请贵院也能给我与张**一个机会,判决不予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与王*于2010年左右自行相识,于2012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2014年6月20日出生。2015年7月30日,双方曾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但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现张**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才能巩固和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张**与王*从相识到现在已五年且已有子女,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现王*还想一起生活,而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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